《关于修订办理燃气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的通知》的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
2011年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号),提出删除《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中 “ 七、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条件”和“十四、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的相关内容。
因此,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及《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燃气发展建设规划的指导意见》(京政容函【2012】54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燃气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办理,落实好本市“十二五”时期燃气发展建设规划,严格燃气供应市场准入和运行监管,结合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我委对“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设施改动许可”事项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目录进行了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燃气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目录修订的主要内容
1、增加了“二、新建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等部门出具的联审意见。”
2、在“五、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的合格证明材料”中,对现有燃气设施的计算时点予以了明确,确定为2011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投入运行的燃气设施。
3、增加了“十三、法律、法规、规章有其他要求的,应当提供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符合的证明材料。”
4、修订了《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增加了“相关部门对许可申请的意见”部分。
二、“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事项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目录修订的主要内容
1、对书面申请的格式进行了统一,制订了《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申请书》制式文本。
2、增加了“三、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增加储罐容积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等部门出具的联审意见。”
3、对申请人提交的设施改动的实施方案、改动期间保障供气安全和服务的措施及控制突发事件的预案的内容进一步予以了明确细化。
《关于修订办理燃气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的通知》的制定依据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 |
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11.9.7 |
2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0.11.19 |
3 |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燃气发展建设规划 | 市市政管委、市发展改革委 | 2011.11.22 |
4 |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燃气发展建设规划的指导意见 | 北京市市政市容委 | 2012.1.16 |
5 |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 北京市人大 | 2006.11.3 |
6 |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渣土消纳许可等八项行政许可事项程序文书的通知 |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 200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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