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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燃气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函》的起草说明及依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02-15 10:00:00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燃气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函》的起草说明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3〕36号)的有关要求,为加强与区县政府的沟通协调,指导区县市政市容委做好燃气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我委起草了《关于调整燃气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函》,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自2014年3月1日起,本市将“燃气经营许可”、“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的许可职能下放至各区县办理并做出许可决定,我委不再办理。
       二、同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的有关要求,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全市将更换统一格式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各区县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的有关程序和条件,组织本辖区燃气供应企业将原有《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更换为全国统一格式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原《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对区县政府提出了落实燃气行政许可的工作建议,包括:依法落实受理、审查机构和人员,严格执行有关许可条件和程序;建立燃气行政许可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坚持和完善燃气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健全市政市容与工商、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和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的衔接和工作协调机制;落实燃气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专项经费;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等。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燃气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函》 的制定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0.11.19

2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11.3

3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10.27)

4《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2013.8.27)

5《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3〕3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201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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