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容发〔2014〕31号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调整建筑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
各区县政府:
按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京政办发〔2014〕6号)和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DB11/T 1077-2014)地方标准的有关要求,我委对《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京政容发[2012]9号)中《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的“行政许可的条件、申请人须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区(县)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申请表”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重新发布,自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原《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京政容发[2012]9号)同时废止。
请各区县认真执行,切实做好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行政审批工作,控制泄漏遗撒和乱倒乱卸行为。
特此函达。
附件:1.建筑垃圾消纳许可
2.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
3.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4年4月3日
附件下载:
附件2: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doc
附件1:建筑垃圾消纳许可.doc
附件3: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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