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市管理委行政职权清单(62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1 | 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2 | 城市道路设置公共服务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3 |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4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 | 行政许可 |
5 | 燃气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6 | 建设工程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7 | 从事生活垃圾(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8 | 从事生活垃圾(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9 | 建筑垃圾消纳许可 | 行政许可 |
10 | 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 | 行政许可 |
11 |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 | 行政许可 |
12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 行政许可 |
13 |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 行政许可 |
14 | 新、扩、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 、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挖掘许可 | 行政许可 |
15 | 夜景照明建设方案审批许可 | 行政许可 |
16 |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许可 | 行政许可 |
17 | 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许可 | 行政许可 |
18 | 对未按时、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对未配备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对未按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转运、处理设施,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对未建立或落实生活垃圾管理台帐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对未按照要求接收、分类处理生活垃圾,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对未按照规定和标准处理生活垃圾,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排放未达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对未建立或落实生活垃圾处理台帐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对未按规定采取清除鼠迹、堵塞鼠洞、添设防范设施等措施及毒杀、诱捕等方法消灭老鼠,使鼠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对未按规定清除蚊蝇孳生地并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方法消灭蚊蝇及其幼虫,使蚊蝇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对发现蟑螂未按规定及时采取灭杀措施,使蟑螂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未按规定配置相应的四害防治设施或者无人负责除四害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未按规定采取统一的除四害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组织清除未经批准设置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架空线 | 行政强制 |
32 | 组织清除超过许可有效期未清除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架空线 | 行政强制 |
33 | 组织清除未及时清除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废弃架空线 | 行政强制 |
34 | 组织清除未依法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架空线 | 行政强制 |
35 | 对供热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进行评定,并督促不达标企业进行整改 | 行政确认 |
36 | 对供热单位予以居民供热燃料差价补贴 | 行政给付 |
37 |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38 | 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检查权 | 行政检查 |
39 | 进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的检查权 | 行政检查 |
40 | 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41 | 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42 | 对举报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43 | 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奖励 | 行政奖励 |
44 | 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45 | 对在除四害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46 | 对确需拆除公共厕所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提前报告 | 其他权力 |
47 | 对管道企业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备案 | 其他权力 |
48 | 对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燃气供应企业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进行检查 | 其他权力 |
49 | 对供热单位进行备案 | 其他权力 |
50 |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书面告知 | 其他权力 |
51 | 单位或个人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要求提前书面报告 | 其他权力 |
52 | 对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经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 其他权力 |
53 | 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进行备案 | 其他权力 |
54 | 批准燃气供应企业停业、歇业 | 其他权力 |
55 | 对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行为的举报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 其他权力 |
56 | 对燃气供应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应燃气,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采取必要措施 | 其他权力 |
57 | 对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进行的特许权转让的批准 | 其他权力 |
58 | 对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要求其提前报告 | 其他权力 |
59 | 组织实施本市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招标、拍卖工作 | 其他权力 |
60 | 对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核准 | 其他权力 |
61 |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市政市容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 | 其他权力 |
62 | 组织、协调除四害工作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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