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C18001A010 |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未按时、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城管执法机关2次罚款处罚后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 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经营许可证 |
C18001A020 | 存在违法行为,调查发现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经责令改正仍未达到许可条件要求的 | |||
C18001A030 | 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
C18001A040 | 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的 | |||
C18002A010 |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未配备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 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城管执法机关2次罚款处罚后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 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经营许可证 | |
C18002A020 | 存在违法行为,调查发现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经责令改正仍未达到许可条件要求的 | |||
C18002A030 | 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
C18002A040 | 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的 | |||
C18003A010 |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未按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转运、处理设施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城管执法机关2次罚款处罚后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 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经营许可证 |
C18003A020 | 存在违法行为,调查发现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经责令改正仍未达到许可条件要求的 | |||
C18003A030 | 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
C18003A040 | 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的 | |||
C18004A010 |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未建立或落实生活垃圾管理台帐制度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城管执法机关2次罚款处罚后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 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经营许可证 |
C18004A020 | 存在违法行为,调查发现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经责令改正仍未达到许可条件要求的 | |||
C18004A030 | 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
C18004A040 | 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的 | |||
C18005A010 |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按照要求接收、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未按照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或者未进行分类处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或者渣土消纳场所许可证。 | 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城管执法机关2次罚款处罚后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 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经营许可证 |
C18005A020 | 存在违法行为,调查发现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经责令改正仍未达到许可条件要求的 | |||
C18005A030 | 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
C18005A040 | 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的 | |||
C18006A010 |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和标准处理生活垃圾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由于排放未达到标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 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城管执法机关2次罚款处罚后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 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经营许可证 |
C18006A020 | 存在违法行为,调查发现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经责令改正仍未达到许可条件要求的 | |||
C18006A030 | 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
C18006A040 | 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的 | |||
C18007A010 |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排放未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 | 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城管执法机关2次罚款处罚后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 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经营许可证 | |
C18007A020 | 存在违法行为,调查发现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经责令改正仍未达到许可条件要求的 | |||
C18007A030 | 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
C18007A040 | 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的 | |||
C18008A010 |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或未按照要求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数据、报表以及相关情况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 | 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城管执法机关2次罚款处罚后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 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经营许可证 |
C18008A020 | 存在违法行为,调查发现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经责令改正仍未达到许可条件要求的 | |||
C18008A030 | 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
C18008A040 | 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的 | |||
注:以上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经营许可证处罚职权由各区县市政市容委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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